五二零、樱花树下醉胡姬(四)(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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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协议共有二十一条,第一条便是倭国国君和所有大名的正式继承人,都必须在新襄留学,学习华夏语言文化至少满五年,通过汉语汉字六级考试才有权继位。因此,德川家的幼主也必须在年底之前,来到新襄,接受教育和学习。这一条中,原本有规定不得携带侍从的,但后来改为允许每位继承人依照身份,带一到五名不等的侍从。所需要费用,自然由各继承人家族承担。
  第二条是倭国幕府可以保存,但幕府只是名义上的武家统领,对国君称臣的同时,要得到南海伯的认可才能为幕府。德川幕府的直属、门众领地,只能包括从原先岗崎城到江户城之间的范围。
  第三条是幕府的政治、军事,都需要得到新襄的指导,也就是说,幕府的人事任命,新襄有权进行干涉,幕府的部队,需要由新襄派驻的军官进行艹演训练。这一条,阿部中秋倒是举双手赞成,因为这也就意味着新襄出面保护幕府,德川幕府不至于因为众叛亲离而彻底灭亡。
  第四条是各藩主之间的争执,只要不涉及领土,新襄不予干涉,但若涉及领土改易,就必须由新襄进行裁决。也就是说,各藩主间的争斗,新襄不会理会,但在争斗结束后,新襄有权对领土进行裁决,这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争斗的领主拼命讨好新襄,否则他们最后即使胜利,所占据的领土也会被新襄没收转交给别的相邻领主,而别的相邻领主也会很乐意在新襄的支持下动手教训那些敢于违逆新襄意愿的。
  第五条是在江户设华埠,华埠名义上是为了便于华夏商人往来,实际上是租界,在华埠新襄拥有治外法权、总督裁判权。在租界内不用倭国律法,适用新襄法律。
  第六条是新襄物产在倭国销售须得缴纳关税,关税率由耽罗总督与幕府协议决定,由华埠代为征缴。
  第七条华夏族裔在倭国有自由行动权与特殊保护身份,可以进入任何非军事的公众地点,可以自由在倭国开矿、经商,所到之处,享受倭国武士以上待遇,地方藩主,都须派专人进行保护。
  第八条倭国的领土范围仅限于本土三岛,即本州、九州、四国,虾夷岛(北海道)非倭国领土,固此迁居虾夷者,无论是家族还是个人,都需要在新襄进行报备,接受新襄的指导。
  至于其余什么倭国贡女、征调倭国士兵讨伐不臣、倭国提供劳动力之类,无法一一细表。总之,在俞国振看来,这二十一条是相当仁慈的,至少没有提出什么大屠杀大吞并之类的内容,而在阿部中秋看来,虽然其中颇有苛刻之处,但也让他们倭国能够紧密地绑在新襄身上,变成了一“开化”之国。而且其中最重要的,还是让德川家不仅能继续充任幕府将军,实力上也仍然保持了一定的力量。
  至于出让的那些权益……那是必要的牺牲。
  (未完待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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