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3章 小冲突,大问题(中)(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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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姓欲为目的,用姓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银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姓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在华夏,与前文提到的强歼一样,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银等行为。——刚才小廖的行为中就有强行搂抱和摸。
  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银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姓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妇女声誉;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顾乐是警官学院毕业的高材生,对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之高,自然绝非一般。现在顾乐一下子就找出最有威慑力的手段来对付人家,所以让刘文军赶到微微有些惊讶。——刚才这样的情况,如果说强歼未遂,显然就过分了。小廖一个人进入包间,里面有三个男人,其中还有两个年轻强壮的男子存在,于情于理都不可能存在强歼一说。
  刘文军知道,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按律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按律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至于“公共场所”、“当众”这两个词在法律上也有严格的定义。
  现在看起来,顾乐的意思是,要把这个事情往大了起诉,按照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来起诉,最终的结果是要求给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了。
  刘文军沉吟了一下,本来想问一句这是不是萧市长的意思,但话到嘴边终于还是收了回去,只是问道:“现在人已经被控制起来了?检察院需要立刻介入吗?”检察院什么时候要介入都是可以的,刘文军问这个话的意思是,这事情还有没有缓和的可能,要知道检察院一旦介入,要收手的话,虽然称不上多难,但手续上稍微麻烦一点。
  顾乐只是沉默了一秒,就决然道:“对,检察院立刻介入,麻烦刘检了。”
  刘文军就有些嗔怪地道:“你看你,这是什么话?微雨这个女孩,我也是见过的,很好的一个女孩子嘛,她受到这种欺辱,换做我是你,我也这么干了,我还要告意图强歼呢!……好好好,我这儿没什么多讲的,你问问市长还有没有别的指示?”
  顾乐点点头:“好,那我问问。”
  (未完待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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