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章 必须的程序(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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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被告人。”
  “邱季灵(绰号巴佬)……。”
  19个被告人,在看守所被侦察员讯问每个人不少于6次,加上检察员的讯问,所以他们对自己的身份情况回答如流。
  冠兰接着又问:“被告人因本案何时被刑拘、逮捕?从第一被告人开始回答。”
  马元宝:2016年5月××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
  朱金元:2016年5月××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
  捕。
  卢小送:2016年5月××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
  捕。
  迈暖暖:2016年5月××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
  胡别三:2016年5月××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
  捕。
  ……。
  “被告人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有无前科?从第一被告人开始回答。”
  马天宝:2016年7月×日收到起诉书,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6月被水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被昌东市马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朱金元:2016年7月×日收到起诉书,无前科。
  卢小送:2016年7月×日收到起诉书,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2月被水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迈暖暖:2016年7月×日收到起诉书,曾因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月被宁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胡别三:2016年7月×日收到起诉书,曾因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被宁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冠兰经过查实,19名被告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与起诉书一致。接着他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江红市水清县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江红市水清县人民检察提起公诉的马元宝等19人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枪罪、开设×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由水清县法院审判员冠兰担任审判长,与水清县法院审判员叶建霞人民陪审员罗青松组成合议庭,水清县法院书记员王虹担任法庭记录。受水清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水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长江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东南春花律师事务所江河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马元宝辩护。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北京小雨律师事务所李志得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朱金元辩护。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东方蓝天律师事务所荀子叶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卢小送辩护。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上海红云律师事务所柳军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迈暖暖辩护。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东南涓涓律师事务所余娟娟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胡别三辩护。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车报喜,男,2001年2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00002××××××,汉族,无业,家住水清县五岭镇××村×组。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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