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章 威逼拿出两间房子(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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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时,马元宝的辩护人江河律师出场了:“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指控被告人10月17日晚殴打吴曙光一事需要要向被告人发问?”
  “准许。”冠兰的准予是有根据的,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当事人马元宝,在另外一间房子里你们是否殴打了过吴曙光。”
  “没有。”
  “你们是否拿了砍刀,木棍之类的凶器,威胁吴曙光拿
  出两间房子租给你们,作为抵偿王白明负伤的医疗费。”
  “没有,没用任何凶器威胁吴曙光,我只是对他说,我的兄弟‘忘白狗’被你们的人打伤了,你要负责治疗。他说
  他一没看见,二听保安说只不过推了一下,没有什么损伤,不存在赔偿的问题。我们说,好吧,既然如此,现在我们带‘忘白狗”去医院检查,如有伤害,你必须负责治疗。这样我们走了。”
  把吴曙光拖到另一间房子,对吴曙光行凶,一个说有,
  一个说无,有没有旁证,清官难断。但这个有和这个无,关乎到后面的话题。
  江河律师停顿了一下,转向吴曙光发问。“审判长,请
  允许我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准予。”冠兰的准予同样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条,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原告人,吴曙光,关于你说的马元宝威逼你拿出两间房出租,以最低价抵偿王白明负伤的医疗费是不是有其事?”
  “是。”
  “既然是房屋出租,那就有出租协议书是不是?”
  “有。”
  “审判长,原告人说有出租协议书可否当庭出示。”
  “可以。”
  冠兰从值庭法警手上接过协议书看后,递给合议庭其他两人阅,后又转吴长江阅,再转江河律师。江河律师扫了一眼,说:“审判长我请求再问原告人。”
  “可以。”
  “原告人吴曙光,签订这份出租屋协议,是什么时间?”
  “10月22日。”
  “什么地点签订的?”
  “在富丽源大酒店我的办公室内。”
  “原告人吴曙光,那你为什么刚才口口声声的说,是10月17日晚在你遭受暴力的情况下,拿出两间房以最低的租金租给马元宝的呢?”
  江河律师咄咄逼人的发问,让吴曙光懵了,他涨红脸不知怎样回答是好,结结巴巴的:“这,这……。”
  “审判长,从签订房屋协议书的时间与地点来看,没有事实证明吴曙光的人身权利是受到侵犯,吴曙光是在说谎,由此建议法庭不予再审理此事。”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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