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二章 豁贱为良(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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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锦卷中所叙,凡乐户、丐户、惰民、世仆、伴当等贱民,自圣旨下发一日起,皆取消贱籍,改贱从良,立为良户。并勒令各省总督检查辖下各州县,务求消除所有贱籍者,将这些人编入民籍,许他们与其他民户通婚。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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