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92节(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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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份证据,被告在微信中的业主群里辱骂两原告的微信记录,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侮辱和诽谤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第二份证据,原告孙媛媛与被告的微信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孙媛媛想通过微信与被告就祛斑美容服务进行沟通,但是被告却对原告进行辱骂和诽谤。
  第三份证据,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上述两个证据的微信截屏均是出自原告的手机,都是真实的。
  举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进行质证。”圆脸男法官道。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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