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9章(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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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则不然。
  在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位非常特殊。
  它最初是流氓罪演变而来的。
  如今流氓罪的相关刑法罪名,已经被废除了。
  但在几十年前……
  流氓罪让人闻之色变。
  流氓罪,专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违背了社会公德,被社会道德所摒弃的……
  就是流氓罪!
  比如说,在大街上,语言调戏一个女孩,对方便可以起诉你流氓罪。
  而流氓罪的量刑被多次提高,最高可至死刑。
  几十年前,便有过数个因为乱搞男女关系的海王……
  被判处流氓罪,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枪毙。
  而现在……
  乱搞男女关系、调戏妇女的人,已经随处可见了。
  放在几十年前,都是一抓一个准,直接枪毙的那种。
  当年废除这条罪名,主要是考量了诸多因素。
  其中一个,就是量刑过重。
  语言调戏一个人,可能就要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违背了刑法震慑的功利价值。
  刑法是震慑犯罪现象的产生,而不是对罪犯进行残酷处罚。
  因此。
  在后面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将这条大罪进行了拆解,分别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而其中的寻衅滋事罪,也是比较特殊的一项。
  因为它属于兜底法条。
  最高刑在五年以下,不重不轻。
  可以防止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
  比如说在公众场所聚众殴打他人,涉嫌了故意伤害罪。
  但若是殴打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那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可能被判处无罪。
  刑法为了防止这种现象……
  便可以追究其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不至于逃脱罪责。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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