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5章(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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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
  这个案子发生之后,他们内部也做出了详细讨论。
  有过两派观点。
  一方认为,十八只鹦鹉,属于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惩治。
  而另一方则认为,宋云并非为了牟利,且不存在对濒危野生保护动物的迫害、杀害、灭绝等行为,反而予以了救助,可以选择放弃起诉。
  最终。
  起诉的一派占据了上风。
  他们原以为只是参与一场简单的庭审,谁知道对方居然请了一个这么厉害的律师!
  在自由辩论环节,不断责问他们。
  “还有,我想请问公诉人,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有何社会危害性?他未曾杀害一只濒危野生动物,只是出于他人恳求,才售卖了三只。”
  “关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诉讼法里,曾经详细明确了,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都可以不予起诉。”
  “在我看来,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完全属于无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
  两个公诉人对视了一眼。
  却无法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只能岔开辩论主题,沉声道:“被告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明确构成了犯罪。”
  “你方声称他不知道费氏牡丹鹦鹉属于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并不符合逻辑。”
  “能在五年之内,将两只鹦鹉繁衍至十八只,他对鹦鹉应该有着全范围、深入的了解,无法以不知情论处。”
  “五年时间里,他有充足的时间中止犯罪行为,将鹦鹉上交给林业部门。”
  “但却……”
  “此外,他还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己承认了犯罪事实,表示愿意受罚……”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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