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7章(2 / 3)
其次。
那个指责周小清的评论里,有人发“怎么不去死”的言论,也很难定为教唆犯罪。
在刑法中。
从教唆层面来看,教唆犯罪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由于自杀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教唆他人自杀难以被认定为犯罪。
不过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教唆者与被教唆人之间有相互抚养义务(如是夫妻之间),一方唆使本无自杀念头的另一方自杀,或者一方意图自杀,另一方怂恿的,那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一种情况,则是唆使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也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但在这个案件里。
周小清属于十二岁,已经满了八岁,属于限制部分民事责任能力的人。
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
不能算是无责任能力人。
别人虽然进行了言论引导,但轻生的念头、行为都是她自发产生的。
喷子虽然骂了“怎么不去死”之类的言论,但出发点却并非是真正教导人去死。
仅从这点上,很难将其定性为教唆自杀。
而从帮助自杀行为上来说……
喷子们只是骂了一些话,并未存在帮助周小清自杀的具体行为,无法构成帮助他人自杀的故意杀人罪。
类似这种只是单纯提供心理暗示,在心理或者精神上鼓励、促使他人自杀,并没有表露出外在的帮助行为……
是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在我国。
自杀不属于犯罪,仅仅是言语、暗示上帮助他人自杀,更不会构成教唆犯罪。
因为……
自杀主要还是取决于自身的决定。
他人没有帮助行为,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反之。
若是一个人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主动请人帮忙,就算事先签订了免责协议,但这个帮助的人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比如说某病人治疗过程过于痛苦,请求儿子拔掉氧气管,终结生命。
这类行为……
依旧会被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其儿子的故意杀人罪。
回到周小清的案子里。
就刑事责任来说,很难说是起哄、怂恿行为引起了这起事件的发生。
这也是为什么…… ↑返回顶部↑
那个指责周小清的评论里,有人发“怎么不去死”的言论,也很难定为教唆犯罪。
在刑法中。
从教唆层面来看,教唆犯罪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由于自杀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教唆他人自杀难以被认定为犯罪。
不过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教唆者与被教唆人之间有相互抚养义务(如是夫妻之间),一方唆使本无自杀念头的另一方自杀,或者一方意图自杀,另一方怂恿的,那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一种情况,则是唆使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也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但在这个案件里。
周小清属于十二岁,已经满了八岁,属于限制部分民事责任能力的人。
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
不能算是无责任能力人。
别人虽然进行了言论引导,但轻生的念头、行为都是她自发产生的。
喷子虽然骂了“怎么不去死”之类的言论,但出发点却并非是真正教导人去死。
仅从这点上,很难将其定性为教唆自杀。
而从帮助自杀行为上来说……
喷子们只是骂了一些话,并未存在帮助周小清自杀的具体行为,无法构成帮助他人自杀的故意杀人罪。
类似这种只是单纯提供心理暗示,在心理或者精神上鼓励、促使他人自杀,并没有表露出外在的帮助行为……
是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在我国。
自杀不属于犯罪,仅仅是言语、暗示上帮助他人自杀,更不会构成教唆犯罪。
因为……
自杀主要还是取决于自身的决定。
他人没有帮助行为,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反之。
若是一个人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主动请人帮忙,就算事先签订了免责协议,但这个帮助的人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比如说某病人治疗过程过于痛苦,请求儿子拔掉氧气管,终结生命。
这类行为……
依旧会被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其儿子的故意杀人罪。
回到周小清的案子里。
就刑事责任来说,很难说是起哄、怂恿行为引起了这起事件的发生。
这也是为什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