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7章(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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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意进入自由辩论环节。
  双方各自就先前的焦点,提出相应的证据和法条,以证明各自的主张。
  第三百二十一章 没有意外,这把稳了!
  公诉人一方最先站出来。
  引经据典。
  讲述了一遍相关的刑法法条。
  其中。
  重点自然是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
  前者里,并不是所有被告都构成了诽谤罪。
  但后者……
  却足以覆盖每个被告。
  他们都参与了网络滋事,借故对周小清进行指责、谩骂,以及恶意引导。
  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谷宏达、包飞文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各项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接受判罚。”
  公诉人盯着被告席上的谷宏达等人,义正词严的说道。
  而谷宏达等人……
  自始至终都低着头。
  不敢直视对方的目光。
  只得再次看向了身旁的律师,希望律师能帮助他们脱罪。
  “在这里,我想提醒对方公诉人一句。”
  这名律师也没有退缩,紧随其后站了出来:“根据刑法法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我方当事人并非是蓄意挑事,无理取闹。”
  “之前我说过了,我方当事人是因为一场‘误会’,才会在网上挑事,针对‘周小清’账号进行指责。”
  “在客观构成上,我方当事人应当是不符合的。”
  “不应将此行为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这个环节。
  他重新组织了思路,再次发起了反攻。
  每个刑法罪名都有主客观的构成。
  而他则是冲主观构成上入手,试图将己方当事人的行为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摆脱寻衅滋事罪的判定!
  “对于周小清小女孩的自杀,我们也感到非常难过。”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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