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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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眼中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步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一审法院认为陈丰骑在辛悦身上的时候,已经暴力降级,对于这一点我方并不赞同,因为施暴的过程没有结束,陈丰的情绪仍然处于持续施暴的过程中,他随时都有可能继续施暴,所以辛悦对陈丰的防卫,完全属于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二,法院认为制止家暴的防卫,需要合理范围跟合理限度之内。因为一旦出现伤亡,防卫行为就极其容易被裁定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但有一点我方请审判长要明确,辛悦从来都没有想过要杀害陈丰,她只是想要保护自己,想要逃离陈丰的伤害,而造成今天这个无法挽回局面的人,不是我的当事人辛悦,而是被害人陈丰,是他三年来的长期家暴。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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